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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详细介绍了天津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系统

发布于 2022-08-31 02:50 阅读(

对于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今天小编将给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介绍。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管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户外广告总体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地点进行户外广告(不包括牌匾):

(6) 涵洞和立交桥(不包括人行天桥和地下行人通道);

(7) 看穿墙壁、护栏、道路分隔物和临时庇护所;

(10) 市人民政府禁止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七条在天津市外环路范围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面积户外广告。

第八条设置在道路及其两侧的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觉距离,不得影响通道,不得阻碍绿化和城市景观,不得阻碍路灯和交通设施。

第九条天津市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相关规划的限制。

第十条未预留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装置使用权的广告主,应当自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装。如果未在期限内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则使用户外广告设置的权利自动无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总体方案、详细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3) 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八条固定线路运营的车体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侧车窗上不得放置广告,广告不得影响乘客的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车辆,禁止设置车身广告。

第十九条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示营销、宣传教育等组织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节日活动的横幅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在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2) 损坏、倾斜或不完整的户外广告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如有污渍或褪色,应及时清理、装饰或涂漆;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隐患及时修复或拆除;

(4) 室外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如有破损或损坏,应及时维护和更换,并在维修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客户应当在30日内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如果不允许继续安装,则应在到期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公益宣传时间或者空间。

超过7天未进行临时公告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告。

天津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系统的广告内容是这里介绍的,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当天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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