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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发布于 2022-08-31 02:20 阅读(

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户外,设置管理方法和内容,你了解吗?让我们看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巩义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是指户外设置、张贴广告,包括使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间设施等场所设置、横幅、巨幅、充气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并向户外空间发布。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经批准的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和于建个(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住房、公安、交通、物价、财政、安监、园林等部门和交通、电力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1)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2) 户外广告应内容健康,性质规范,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质量;

(3) 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征和科技发展水平,鼓励设置和创新具有个性的广告;

(4) 户外广告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广告安装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6) 户外广告应与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性质、形式、颜色和风格相协调;

(1)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影响绿色植物的正常生长,阻碍城市景观;

(4) 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人员,破坏自然环境,或破坏城市外观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形象;

(5) 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内;

(7) 安装有占用道路红线的地方,但使用公共汽车和其他设施安装的辅助型除外;

(8) 影响相邻业主照明、通风、通道或住房安全的;

(9) 市政府规定禁止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安装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其他人。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 广告设置位置图、色彩实景效果图、制作说明;

(4)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房屋使用协议。

第十条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如不符合要求,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安装塔式广告、屋顶脚手架广告等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以及使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园林绿化设施安装户外广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安装人员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装。逾期未完成安装的,原审批程序无效。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安装必须按照批准的安装效果图、位置、形式、内容、期限、数量、规格和材料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有义务按照不少于30%的面积或时间发布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习俗。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未及时达到期限的,应当用公益广告填补。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安装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户外广告安装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安装的户外广告,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广告安装人限期拆除。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泊位作为城市空间资源,其使用权的授予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出让。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市政公共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有偿转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设备在使用中,按原办法临时实施,设立期满后统一招标、拍卖或竞争性谈判。财政部门是收取户外广告泊位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收取户外广告铺位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条使用具有非公有制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政府公益广告的编制、日常管理维护、制作发布、经营权转让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人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办理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设施装饰装置责任保险,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向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如果安全测试未通过,主办单位应立即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住房、建设等部门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按照批准的项目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灯光未完整展示或者脏污、生锈、变形,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安排单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公共设施上涂鸦、涂鸦、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每处(画)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倒塌、脱落、漏电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组织者或者过错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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