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最新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于 2022-08-28 13:12 阅读()
大连市最新《户外临时规定》发布,我们来了解最新情况!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中的《城市市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市、县、试点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占用城市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和各种公共场所的各种形式的设施(安装、悬挂、张贴、绘画、广播、投影等)。
第四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少数量的原则;使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土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以拍卖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
第六条依法拍卖的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未到期的,继续执行;许可证到期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规范性评估。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但占用公共资源的,考虑到历史原因等综合因素,可以申报并给予延期申请机会,并按当年拍卖价格支付相关费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展期期满后,按照大连市市容管理局的规定重新拍卖。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占用非公共资源的,由广告经营者与点产权所有人协商一致后依法办理许可证。
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评估。
根据《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广告设施合同期内,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规范和更新设施的安全和规范。合同期满后,设施定居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道路占用许可证。
不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评估。
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其他综合因素,安装人员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道路占用许可手续。如果合同仍在合同期内,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规范设施的安全和规范。
不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安装人员自行组织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大型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遵守行政许可规定的式样、规格,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10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量应符合电力行业和市政管理标准的要求。在此期间,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应承担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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