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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金融广告分析

发布于 2022-08-27 12:45 阅读(

近日,央行发布了《关于开展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的管理,管理金融产品违法行为,并将开展和区域金融广告管理工作试点。

工商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发展互联网工作的意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从2月份起,打击非法活动,并将金融投资等五类作为打击重点。换言之,未来与金融相关的广告将进入“严格监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版本于2015年9月1日实施。核心治理是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小编整理出2019年调查的一些典型的非法互联网金融广告要曝光,根据案件情况,请采取防范措施,提高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2日,该方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内容包括“年化利率%”、“100%本金和利息保护”、“100%本金与利息保护”、“年回报率7%--%”、“活期存款回报率40倍”等。广告内容包括“如果我注册,十年后……”。。。" "奥迪,LV买任何东西”,“我的新房子在中心区”,“奔驰)宝马改为开放”,“朋友应该拥抱大腿”,“想得很开心”,“年化收益7%,“银行固定年利率只有3%”等广告内容在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中以“年化百分比”发布“和其他内容;甲方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一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2款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停止,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年,党在公司官网上发布了“增力宝”的非法财务广告,其中包括“预期收益10%-20%,股票上涨时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股票下跌时可以减少损失”。“预期回报率:预期月回报率:预计月回报率10%-20%,预期投资回报不视为最终承诺,投资项目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分配承担,投资者不承担损失”;“收益分配时间:投资开始后,每日利润超过2%,及时分红。“持股比例:投资损失超过1%的,在分配日立即补足,投资者不承担损失;当投资者获利时,投资者和分配将分为20股和80股(投资者2,分配8),等等。已经证实,“增力宝”金融产品是互联网上其他公司商业模式的复制品,目的是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和客户。本公司没有此类金融产品,只能提供相应的金融咨询服务。

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出版,消除影响,并罚款1万元。

2016年3月11日,该客户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中金国泰”的金融广告,该广告没有显示风险警告语言,金额为2600元。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根据规定,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被罚款7800元。

客户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26日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为“顶级支持将为您提供最稳定的系统和最快的操作体检”。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在网页上发表了道歉声明。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万元。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21日,客户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办的支持下,主要由民间借贷中心发起,同时,我们与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互助会等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100%的本息担保”,“年化收入8%-12%,“低门槛,让您可以体验最'用户友好'的投资和金融”,“您最放心的诚信投资和金融平台”等属性广告;公司大厅入口处设置的()上写着“100%本金和利息担保”,公司有“金融办公室监管的唯一平台;优势担保:政府背景”;上述广告费用为61654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提供广告费用凭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

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2项和第3项、第4条第1款和第25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以消除影响,并处20万元罚款。

2016年8月10日18:00,诉讼人在温州一家频道(单独办案)播放广告,包括“投融资寻找‘X贷’是您放心、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和“8月8日诚信单位”,广告费1200元。

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000元罚款。

2016年3月17日,该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财务广告,称:“金泉汇金,下班后现金的财务管理方式……享受高于银行需求的投资收益。稳健的21天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每周三认购预期年化回报率%,无参与费风险,流动性好”。广告中没有风险警告或警告,费用为900元。

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000元罚款。

2016年3月7日,该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财务广告:“短信理财,98天,年化%,前5万元,后1元”,“短期理财,今天,35天,预计年化收入%;91天,预期年回报%”,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为您提供最好的证券投资和金融管理咨询与服务”,该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发布成本为1260元,截至犯罪之日,微信公众账号为367人。案件发布后,双方积极整改,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信,以消除影响,该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第27条规定的宽大或减轻情节。

该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和第25条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2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因为眼前的利益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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