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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编辑将带您了解无锡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方法

发布于 2022-09-06 00:51 阅读(

无锡市区的内容是什么,管理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无锡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无锡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1) 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上以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招牌和贴纸形式张贴的广告;

(2) 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含)是指统一规划使用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以建设于建个固定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用地和附着于该用地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地区(岗位)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事业、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容标准》的规定,编制并发布《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安装技术规范》。

(1) 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允许欺骗、误导;

(2) 广告设施(位)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的规划和技术规范,使用节能、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 使用汉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符号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号以及使用外文的,应当标注中文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发布;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编号标注在右下角或外侧;

(5) 定期维修保养,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影响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使用;

(3) 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市容、建筑物外观的;

(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区;

(5) 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户外广告的区域和地区。

第九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职位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公共场所是指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等建(构)筑物,以及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场所。

公共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取得场所使用权。

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场所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建(构)筑物设置未纳入统一规划的设施的,应参照这些措施授予其使用权。

第十一条用于授予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应当根据户外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合并或者成组授予。

第十二条以拍卖、招标方式授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市城市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城市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在组织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前,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拍卖、招标方案的意见。

以其他方式转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设施(位)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方式转让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与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位)。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出让费。广告设施(位置)转让费(费)用于支付设施的维护费、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未经统一规划,利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费(费)。

户外广告设施(位)转让费(位)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 时间、地点和形式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位置)规划的要求;

(4) 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刊登各种非广告,如有特殊需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安装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由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七条通过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步批准;

(2) 持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

(3) 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以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4) 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第十九条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户外广告位(设施)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搭建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规划和有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规划和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计量吸入器;如果审查员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经规划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市规划局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批准,应说明理由。

(2) 如果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不同意审查,MPPA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审查的部门及其不同意的原因。

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在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位置)使用权费(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并办理相关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计划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

规划、城市管理和有关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者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期限发布。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形式和规格应按照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安装效果图和施工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发布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位置)闲置半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完善制度,落实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使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在安装期限届满后15日内拆除室外广告设施。如果业主未能这样做,职位所有者应这样做。主办方应在设施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拆除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和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交易会和交易会而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设施。因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需要设置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范围内的公益广告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时统一制定,按照有关标准招标建设,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交给广告发布部门(单位)。

设施维护和内容发布由广告部门(单位)单独招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公共广告信息板,供公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清洁。

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张贴各类广告。禁止随意粘贴、涂鸦广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删除,费用由出版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 未经批准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装技术规范,或者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前款所列情形,业主拒绝拆除或者逾期改正的,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维护不当,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倒塌,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与出版商之间另有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即使以上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无锡市广告,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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