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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您深入了解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9-02 04:30 阅读(

环境不仅是商业宣传的工具,也是城市形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城市广告牌的设置将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今天,找天广告小编带您了解泉州市城市设施设置管理规定,让您对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

1、为规范城市户外规划管理,保持城市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城市“本规定所称,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空间、交通工具、空中漂浮物等载体、布景、广告牌、、、、月报栏、画廊、橱窗、小亭、标语、横幅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法定办公场所或腿部al控制场所设置,自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公示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在市中心城区(即泉州市罗江区鲤鱼谷区、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内的公路建设控制区、城市道路、广场、两侧绿地、车站和晋江下游防洪用地、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图纸、张贴等多种形式,所有人都应遵守这些规定。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和使用的原则。

泉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室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历城区、丰泽区交通和市政管理局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宣传品的发放和监督。泉州市罗江区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局是该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材料挂贴许可证、,以及公共财产性质的设施使用权设置“招、拍、挂”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

市规划、公安、城市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执行本规定。

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公安、城市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告设施和标志根据面积大小分为大、中、小。

大A≥4或S≥10; 培养基4>A>2或10>S>;小A≤2或S≤. 式中:A为广告设施和标志两侧的长度(米),S为广告设施、标志单侧的面积(平方米)。

8.城市应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

(1) 广告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周围环境,并考虑昼夜景观。

(2) 广告设施和标志中使用的文字、商标和设计应准确、规范。旧的、损坏的广告设施、标志应当及时更新和修复,过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3) 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树木上涂鸦、雕刻、张贴。

(4)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6) 对外交通道路、车站周围的广告不宜过多,应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 不宜在建筑物屋顶安装设施,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屋顶不得安装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设施时,应当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架不得外露,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8) 同一建筑立面广告的高度和尺寸应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广告不得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9)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但应设置小型广告。广告不得放置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上的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

(10) 在色彩上应协调一致,画面应简洁、干净、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也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

(11) 应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安装窗帘、横幅、气球、彩虹空气膜、漂浮物、节日口号和横幅等广告。

(12)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应设置在门檐上方一层,第二层设置在窗檐下方。板的高度不应大于3米,宽度不应超过建筑墙体的两侧,并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13) 道路铭牌、道路标志、门牌、标志应设置在适当的位置和位置,其规格和颜色应分类统一,其形式和图案应与街道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和完整。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1)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优秀现代建筑;

(2) 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区;

(3) 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4) 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群众,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的;

(5)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8) 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的载体和区域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9) 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

10、在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主要城市景观道路和主要风景名胜区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如果设施可能影响公路安全,应获得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

使用公共建筑、构筑物和场地安装城市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使用权。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参照。

占用或附属于非公有制产权的设施、建(构)筑物或场所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该建筑物或设施的所有者可以委托户外广告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授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因为政府需要公布,并且业主使用自己的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单位,不需要招标和收费。但是,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

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的,由市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基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基价要素,不单独收取。

具体规划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规划部门下达的指定规划意见后,按照管辖范围向市或区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4) 使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8) 占用道路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 涉及行洪区和防洪堤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涉及公路安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防护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联合管理,审查设计图纸和安装技术要求,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管理,对安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批准或不批准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申请的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申请未获批准,应说明原因,并同时将批准副本发送给相关部门。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位置和其他要求设置。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应予以释放,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招牌广告在设立和使用期间因店面转让需要重新布置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设立许可证。

17.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或商品交易会或交易会,需要设置标语、横幅、拱门等临时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级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期满后立即拆除。

18、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时,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装饰和建筑风格。

十九。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经检验合格或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如果材料被弄脏或褪色,应及时清洁、装饰或涂漆;如果不完整、损坏或倒置,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如果电路板上有少量划痕或照明显示不完整,应及时修复。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台风、暴雨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灯箱、聚光灯、泛光灯和霓虹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开启。除非另有规定。

22.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招牌广告设施有效期为3年;临时广告设施的有效期应少于6个月;通过公开招标出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并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安装户外广告设备。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因管理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24、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市政道路和绿化设施(招标除外)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公开出售公共产权场所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划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和区级应按比例分享收益,用于城市和夜景照明建设、设施拆除和市容维护。

在公路管理范围内放置户外广告的,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由市财政退还公路部门,作为公路养护、道路财产损坏和安全保护的资金。转移收益由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在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弥补单位资金不足。

25.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置,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场所、规格、期限和形式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罚款。

26.违反城市规划、工商、道路、交通、水利、绿化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予以查处。

27、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所有内容已经介绍,在此,小编提醒您,广告招牌的设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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