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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进行审查

发布于 2024-10-21 16:47 阅读(

对于酒类广告一向都是由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的,不过这个规范已经被废除了。那么,在这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是如何进行审查的呢 来看看后续内容。

小编为大家解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进行审查:

一、关于酒类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的理解

原《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酒类广告中不再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但是《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因此在酒类广告中应谨慎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二、关于酒类广告中把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情形的理解

原《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与饮酒没有必然联系,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诱导、怂恿饮酒的故意,此类广告内容涉嫌虚假,也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酒类广告中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内容的理解

原《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种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类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酒类广告中不再禁止出现酒类商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相关广告内容;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四、关于广告中以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的理解

原《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广告中不再禁止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虽然促销酒类商品或者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礼品,并不等同于宣传无节制饮酒,但企业还是应当正确把握尺度,鼓励在酒类广告中标注“适度饮酒”等相关提示语,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商品数量、时间的限制

原《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时间、版面和次数限制。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广告法》中并未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的时间、版面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对于酒类广告的发布有规定的,大众传播媒介也应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酒类广告在媒体广告发布中所占比重极大,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加强对酒类广告的审查把关,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切实维护本市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相应的后续审查标准也出台了。以上就是全部审查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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