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正式施行 这篇文章带你揭秘真相!
发布于 2023-10-31 13:31 阅读()
经过四次常委会审议,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规定了十一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等。
同时,规定“规划在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后或者在规划广告位空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拍卖。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广告位设置合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使用人名称、广告位地址、使用期限、权利义务、使用的基本要求等。
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最终通过表决稿在四次审议稿的基础上,结合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部分修改。
例如,乡镇、村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条例》修改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而考虑到因举办展会或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明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数量、规模、期限和范围等事项。
《条例》也作了相应修改,规定“临时户外广告应在批准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此外,针对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最终通过的《条例》规定,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设置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将其最长设置期限限定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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