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广告新闻 > 广告营销

上海市户外广告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户外广告

发布于 2023-07-26 17:20 阅读(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对原《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规名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据上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此次的修改决定共15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将 “从严保护” 和 “活化利用” 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等四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

此次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修改以后扩大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丁伟说。

新条例新增了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 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条例 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新增了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

新条例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新增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并且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此外,新条例还 新增 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 。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并且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以上内容是找天识广告,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阅读

更多资源选择
软文发布平台
电话咨询:19128500281
软文发布平台
在线客服咨询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