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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屏企要注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这些风险要注意!

发布于 2022-12-09 06:35 阅读(

最近,有报道称,与某电子保持30年合作的企业将技术转卖给了中国企业,给业界带来了冲击。据悉,中国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与多家大企业合作的公司,与大企业相比,合作的小公司在保安解决方案、工资待遇方面都比较恶劣,中国企业看准这一点,将接近小公司员工,以窃取核心技术为条件提供巨额年薪,一次性抽调人才和技术。

其具体情况不明,但暗示我们高度重视核心研发技术的机密性,重新强调技术专利的重要性。如何规避企业风险在此,强力巨彩小编转发此文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总结并借鉴了一些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建议。

对于高企来说,新技术、新产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研发阶段(包括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1、研发前不被查询而重复研发,(2、研发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术内容公开导致新技术、新产品不能获得专利保护,(3、保密措施不当,管理不善,或核心研发人员流失导致技术和产品被他人模仿、抄袭,(4、研发前未排除知识产权风险,导致产品侵犯他人在先权利(5、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中,未能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导致自树竞争对手或技术成果被竞争对手合法使用。

生产资料的采购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采购环节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企业采购设备、仪器、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涉嫌侵犯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侵权风险以及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纠纷。由于权利人可以向供应链上的任何制造商主张权利,因此也有可能因企业购买和使用涉嫌侵权的生产资料而被告。牵涉到诉讼中,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对诉讼案件,也可能遇到无法继续使用被控告侵权的设备、材料等的困境。在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中供应商保证和赔偿责任未明确约定的,企业将难以提出应诉成本和对受损供应商的赔偿请求。

企业自身拥有工厂独立完成产品制造,无论是委托其他公司制造产品,还是委托其他公司制造产品,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都不容忽视。企业在自己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做好保密工作,就有泄露秘密的风险。企业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产品时,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合作过程中存在技术方案外流风险。例如,苹果公司委托富士康代生产iPad2,富士康研发部人员有偿销售产品后壳的数据,购买者利用这些数据提前制作iPad2的保护套,使苹果公司和富士康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企业为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是权利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被委托人容易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陷阱。

销售部门是企业中最直接的利益实现者,但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销售阶段知识产权的风险来源之一是销售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有些企业不太重视与客户在销售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承诺,认为收到订单就万事大吉,你不知道销售合同包含着很大的风险吗。例如,销售合同规定企业应向顾客承担产品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但实际上,这些损失和费用,如基于顾客提供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这些损失和费用往往不应由企业承担。此外,例如,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企业向顾客许可产品中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其许可是免费的,有*的、无范围限制的、分许可权。接受这样的条款意味着,客户和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即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可能无限制地免费实施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使企业储备的知识产权攻防武器效用大打折扣。

随着技术复杂度的提高,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研发实力取得技术成果的难度越来越大,通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模式越来越普遍,伴随的知识产权风险由企业供应商、客户、或者可能来自其他合作伙伴。这些风险包括:企业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企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合作过程中泄露的、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归属不清、企业与合作部门之间存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因涉嫌产品侵权或侵权引起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索赔纠纷、采购生产资料侵权或侵权引起的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纠纷。

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包括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商标诉讼等)打击竞争对手已是企业间竞争的常态。在智能手机领域,几乎所有厂商都未能幸免。LED也是专利诉讼的多发领域,以日亚为代表的5大工厂频繁提起专利诉讼,专利战争遍及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澳大利亚。除了直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外,竞争对手也经常利用商标布局、专利布局等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为竞争对手的商标和商号做注解的戏剧经常上演。对竞争对手的新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并申请与之相关的改进的专利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企业不仅面临强大竞争对手设置的各种知识产权壁垒,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但不从事产品生产的机构、大学、研究所、提起诉讼获取巨额利润的专利收费公司等也需要应对来自非实施实体(Non-Placting Entity,以下简称NPE)的风险。NPE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但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获得收入。在美国,由于诉讼门槛低、侵权赔偿金高,NPE的专利诉讼非常多。NPE通常会向许多企业发出警告函,如果企业在收到警告函后置之不理或采取不当回应,NPE会像提起诉讼一样让企业开始和解谈判,或者接受以前没有达成协议的条款。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专家费、侵权赔偿金等,还需要应对繁琐的法律程序,包括对企业负担沉重的证据披露程序。

政府政策对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有很大影响。在我国,政府对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影响企业经营。在国外,企业也面临同样的情况。例如,苹果公司从欧盟处获得130亿欧元的巨额罚款,涉及在爱尔兰设立公司。“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是跨国企业的税收(避税)安排。苹果、谷歌、微软等大型跨国公司正在招聘。这些企业通过这种结构将来自美国海外的收入和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从而获得美国所得税的税收递延效果。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可以保留其在非美国无形资产中取得的收入,并应纳税,直到该海外子公司将利润返回美国。取得无形资产的收入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专利)许可收入。

在我国,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创办、修改或废止,将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对归属的规定和解读的变化、侵权认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侵权赔偿额的调整等。在国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案件判决创设、修改或废止的各种法律原则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

无论是韩国技术外流事件,还是LED显示屏行业的中国屏幕企业在美国遭遇了337人的调查,还是发生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参展展品侵权事件。这些都说明了知识产权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和知识产权风险对企业的重要影响。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产业的发展,银幕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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