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详细介绍武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11-28 16:45 阅读()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武汉市已经介绍了户外运动,小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带您详细了解以下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美化城市风貌和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风貌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中发布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通信等设施以及交通工具、航空器等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设立和相关行政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东湖生态旅游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工商、交通、公安、供水、园林、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标准、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载体和下列区域进行户外广告:
(1) 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设施;
(4) 国家机关用地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
(5) 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和山区保护区内;
(6) 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景区用地范围内禁止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户外广告:
(3) 影响堤防用地范围内防洪设施和其他防洪设施的使用;
(4) 涉及建筑物正面风格、结构或颜色变化的;
第七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并发布本市户外广告安装技术规范。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户外广告空间的使用许可期应与获得的户外空间的使用期限相同。
申请人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下限的,由审批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套装、户外广告套装人(以下简称套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套装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成套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并将有关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安装项目经批准变更的,安排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许可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未批准继续安装,定居者应在许可安装期满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安装。
临时户外广告安装许可证期满后,安置者应当自安装许可证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许可证设置期限未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审批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组织者拆除,拆除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屏幕右下角应标明户外广告安装的批准号和安装人员的姓名;如果空置空间超过15天,应予以补充;公益宣传内容在区域或时间内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九条经批准安装的户外广告,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a) 保持户外广告清洁完好,并及时维护;
(2)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保照明设施和露天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除警示标志期间的隐患,并现场值班,防止事故发生;恶劣天气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并向审批行政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如果安全测试失败,人员应及时整改,以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户外广告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组织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托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评价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评估结果应向行业或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审批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被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等由市政府投资或者以市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设施上安装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
拍卖计划由市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财政、交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拍卖收入是政府的非税收入,并全额存入特别财政账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行政权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设置的,未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设置的,不提交相关设置的,按照建设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规定设置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删除,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标注批准文号和广告设置人姓名的,或者在空地上未添加公共服务广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共服务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保持户外广告外观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打开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活动并提交检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安全试验不合格,改造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拆除的,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必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批行政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安装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审批行政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997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武汉市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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