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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综合解读

发布于 2022-11-19 12:22 阅读(

没有规则,没有广场,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也需要建立规则,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户外广告和标识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跟随小编全面解读并签署《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创建清洁美丽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外观和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路设施、道路标志和引导标志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墨画、展示板、橱窗、实物、电子显示设备和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内进行广告的行为:

(4) 公共绿地、广场、水域、车站、站台、码头等场所;

(6) 公共汽车、电车、轮船、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外观;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委托人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者住所设置灯箱等设施,标明单位名称、店铺名称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住房建设、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招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整体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城市外观和景观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符合城市环境的质量和质量,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招牌应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

第六条户外广告安装专项方案,《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安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安装专项方案、安装标准和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管理的依据,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a) 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质量、促进城市发展为指导,满足出版、户外广告优化区、控制区和禁区等空间布局和分类控制要求,与城市景观照明行业相关的专项规划阶段。

(2) 设置标准应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和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测试等管理要求。

(3) 实施计划应根据专项规划和编制规范,规定安装位置、形状、形式和材料的要求。使用现场墙壁、施工现场建筑物和临时户外广告无需编制实施计划。

第七条专项规划设置标准由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编制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编制规范涉及突破的,应在提交批准时提交突破专项报告:

(1) 在城市景观的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2) 在公共汽车、电车、轮船、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外部放置户外广告;

(4) 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准备的情况市城市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施方案,由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城市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编制规范涉及突破的,区政府应将突破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如需对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如增加或减少室外面积,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交申请。

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以座谈会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专家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和实施方案提交审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项规划草案、编制标准、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草案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以便于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1) 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房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内,但招牌除外;

(3) 超过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轮廓和顶部架空部分的,但已安装在大型城市交通枢纽的招牌除外;

(7)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11)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外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需要设置非张贴式户外构筑物广告的,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并同步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该建(构筑物)立面或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权利受让人。市城市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所有人将户外广告阵地的使用权统一委托给公众。

使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所得,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封闭的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外,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安装、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安装人应当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主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提出申请:

(1) 在公共汽车、电车、轮船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外部;

(2) 安装在公交候车亭、报摊和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中的;

(4) 市城市管主管机关审批的其他情形。

使用施工现场墙壁设置公共服务广告,免征《户外广告安装证》,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安装规范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安装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 (一)用于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信息;

(3) 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布景位置实景图;

(4) 相应合格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纸和设计使用寿命说明;

(5) 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授予合同和合同履行合同。

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上张贴或悬挂户外广告,只需提交前款第1项和第3项所述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则应在现场或每次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需要纠正的材料通知分离机。主办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在施工现场墙壁和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施工现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竣工日期。

设立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委托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设立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十六条因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庆、促销或商品交易会、集市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并在城市内搭建,设施上临时暂停、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广告宣传品等,设置人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卡(暂行)》;但跨区设立的,应当向市城市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户外广告安装证书(暂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2) 书面说明设立临时户外广告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对于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还应提供具体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十七条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户外广告安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应将所有需要补充和纠正的材料通知现场安装人员。主办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为满足许可条件,应签发并公布《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暂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安装证书》和《室外广告安装证书》(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所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户外广告的安装人、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的所有者或者附属于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设立证书变更手续。

主办单位应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注明《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营业许可证》(临时)的编号。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料、照明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涂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施工现场应安装在外墙安全防护网上,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内容仅限于施工项目名称和联系电话。

表格中的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朝向道路的垂直视图方向和来车方向,22:30至次日7:30不得开放。

对于投影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控制投影角度和音量,并隐藏投影设备。尺寸、亮度和颜色应与投影载体的整体形状和照明效果相结合。不得投射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在空缺期间,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宣传部门审查或提供。

户外广告内容可以与公共服务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共服务广告下方,户外广告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面积的1/5。

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主办方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标志牌的安装应当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立招牌的人应当在设立招牌后7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申请备案,街道办事处,并提交下列材料:

(2) 招牌设计图纸和其他说明文件的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

如果多个单元共用一个地方或一个建筑物(构筑物)中有多个单元,则除面向街道的底层商业场所外,招牌应由整个建筑物(构筑)的业主或经理设计制作并备案。

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档案人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总体布局和建筑(构)筑物的安全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按要求记录试验数据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是户外广告、标识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职责:

(a) 建立户外广告标识的维护管理、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2) 在汛前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隐患综合检查不少于一季度,隐患专项检查不少于每年一次;如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及时调查。

(3) 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加固或拆除、安全警告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人员等安全预防措施。

(4) 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安装两年以上的钢结构设施或电子显示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试验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标志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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