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广告新闻 > 广告营销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看清楚!

发布于 2022-11-13 00:05 阅读(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营造清洁美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行政活动。

通过市、县(市)级行政区域的下列重要道路、公路和特殊区域及其户外广告设置和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 长永高速公路长沙段、长义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长潭西部高速公路沿线;

(4) (四)其他重要道路、公路和穿越市、县(市)级行政区域的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为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或者发布公益内容而设置户外场所、空间、水面和建筑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包括:

(1) 独立支撑式:指使用各类城市用地直接设置支架或支架的广告设施,如灯箱、独立广告招牌(柱)等;

(2) 系绳式:系指通过系绳和拉力连接到安装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料等。;

(3) 悬挂附着式:是指通过连接固定装置放置、悬挂或悬挂在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盖装置、悬垂广告、悬垂式广告、刀旗广告等。;

(4) 嵌画:是指嵌画、画、画在一套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广告等。;

(5) 安装在航空和水资源利用设施和运输工具中的广告设施,如飞艇、热气球和船只;

(6) 使用新材料或科学技术措施的其他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和照明图案等。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计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容的登记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共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外观的规定制定,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适应城市区域规划的功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 未经规划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2) 面向街道的建筑物的玻璃墙(表面)以悬挂或粘贴的方式安装;

(3) 设置行道树或设置会对绿地造成损害;

(4) (a)使用巴士及船舶以外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工具;

(5) 设置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或者电力运行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6) 未经安装行为授权,改变建筑物的结构、风格或颜色;

(7) 位于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区内,岳麓山风景区核心景区(庐山风景区、天马山风景区和聚子洲风景区,岳麓学院与牌坊入口之间牌坊路两侧各30米以内);

(8) 安装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和教学区、居民区或住宅建筑内的;

(9) 通过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标志性城市结构(构筑物)、路灯和灯杆、电线杆、可变电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安装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安装方案分为户外广告安装总体方案和户外广告安装详细方案。

户外广告安装总平面图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2) 重要节点和特征的分区规划、控制要求;

(4) 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道路、重点路段和重要区域应当制定户外广告安装的详细规划。户外广告安装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其材料和颜色提出指导意见。

城市中的其他道路、路段和区域可根据需要编制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安装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安装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九条制定户外广告计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凡涉及单位或个人的场地或建(构)筑物规划草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产权所有人就规划实施的具体事项签订协议。

制定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经批准发布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经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的,按照原设置规划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投放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4)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料、形状和安全性说明;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设立独立支撑型户外广告和正在建设中的围墙,城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发布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本市第十七条的使用,由区政府投资或者在本市、区政府投资优先建设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应当通过竞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收益都用于融资。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场所使用权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价格、发展改革、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安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更正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安装规划和城市外观要求的室外部分应予以颁发,许可项目应在颁发证书之日起3天内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城市外观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料和形状;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使用权的竞标、拍卖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安装证书》规定的批准项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安排户外广告的人员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在隐患消除过程中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天气不好,应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户外广告的组织者应当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或拆除有缺陷、损坏、严重变色或不完整的照明展示。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定后,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书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使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权益在有效安装期间受法律保护。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的组织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赔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保证。

商业开发需要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户外广告装置到期时,户外广告装置应在到期日后10天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装置,但可继续使用并与新户外广告装置达成协议的户外广告装置除外。

第二十六条设施只能发布公共利益,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超过10天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示、宣传教育、庆典活动、户外广告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立由活动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大型活动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并在期限届满后1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只能在物理围墙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工程。最长凝结期不得超过依法批准的施工期。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物理外壳的高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2)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数量和范围;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安装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市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装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区

相关阅读

更多资源选择
软文发布平台
电话咨询:
软文发布平台
在线客服咨询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