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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重视的广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你千万不要知道!

发布于 2022-10-30 06:40 阅读(

广告是每个企业都必须接触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广告可能是一件昂贵的事情。但在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为了利益甚至触及法律的底线,有些可能是无知的,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解释一下广告中涉及的问题和法律问题,让大家关注这个问题,最终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如果每个企业都想生存、发展和成长,广告是不可或缺的宣传手段。许多企业甚至依靠广告迅速崛起——从商业道德上我们反对只注重广告而不注重行为质量。但在商业实践中,此类案例比比皆是。

好的广告可以使人们记住深刻的东西,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并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然而,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广告无论好坏,都有一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它可能不是最畅销的产品,也可能是法院的传票。

管理广告的法律有很多,例如,《广告法》对广告的合法性提出了基本要求。实际上,一般广告中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和类似的法律问题是隐藏的,许多广告主不了解这些法律问题,从而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广告中的类似法律权利。这将被引入,以期帮助企业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

1.使用漫画。有些广告不仅想利用电影、电视演员等名人的影响力,而且还无法支付获得相关人士授权的费用,采取类似的方式发挥草皮优势:在广告中使用名人的卡通形象。不久前,赵本山将谷歌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家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动画图像。

由于诉讼中涉及的广告使用动画,主要使用素描中的图像“不差钱”,因此它是否侵犯肖像权赵本山或表演者的权利引起了相关法律人员的讨论,但构成侵权是共识。在本案一审中,判决认定侵权,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事实上,全国各地的电视台都有这样的广告。有些使用赵本山的卡通图像,有些使用(0.008)的卡通图片,有些使用了舒淇的卡通形象,有些仅使用明星的卡通图像;还有一些将明星的卡通图片与相关影视剧结合使用。它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侵犯的权益是不同的正义。

2.在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些公司不使用传统,而是变相宣传自己,利用他人的形象进行这种宣传。例如,人人网未经许可为李宇春打开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未经(李宇春”批准。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道歉。用这种方式值得讨论的是人人网是否使用了李宇春。本文认为这是积极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广告。

3.赤裸裸地使用他人形象,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形象为自己做广告。例如,有人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他们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毫无疑问,这种广告是非法的。此类广告往往使用外国名人的形象,而这些名人往往因维护自身权利的高昂成本而望而却步。但这种行为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这种企业是不诚实的,不值得信任的。

1.频繁侵犯广告中的图像。许多公司委托专门设计的产品包装,广告公司经常从互联网上下载图片,无论是经过处理的还是未经处理的,并直接用于促销材料或包装。一旦相关图片的权利人发现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

例如,2008年,北京京佳花园公司起诉了11起涉及无锡14个单位的侵犯其版权的案件,目标超过35万元;提起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在相关广告中使用了原告受版权保护的图片。虽然,广告主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过程中经常与广告公司约定,此类侵权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这种内部约定并不能阻止侵权人向广告主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的过程中仅同意承担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审查。

2.未经授权直接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作品。最近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宝洁公司在法庭上的产品中使用了汉字“Rejoice”。尽管此案仍有争议,但如果宝洁在使用这两个字符之前进行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审查,它可能会避免争议。另一种喜欢使用流行电影作为广告设计的模板或背景,例如使用《变形金刚》的剪辑或角色作为广告模板。这种方式也属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事先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一些企业在考虑知识产权问题的过程中,事先获得了相关授权,并签订了合同。然而,如果你不熟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和各种知识产权的内容,你可能仍然会有问题。最严重的问题是一些子权利协议不明确或没有达成协议。

以作品著作权为例,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身权和作品财产权,又可以细分为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如果合同对权利的具体形式不明确,很容易造成侵权或违约。例如,合同仅规定某部电影用于制作广告,但没有约定电影可以修改或改编。然而,在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修改或改编电影以追求特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矛盾:如果追求,需要与权利持有人再次谈判,获得相应的授权;如果你不想重新谈判,你必须放弃效果,否则可能会有侵权的风险。

还有一个问题是,是否应事先审查缔约方的权利状况。现在很多作品都分散在一些权利持有人手中,一些所有权的持有人是广播权,权利持有人是网络传输权的持有人,一些拥有署名权、修改权等,所以只是随机选择一个权利持有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广告权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查。例如,如果广告主要是要投放到网络中,如果未获得作品网络传播权所有者的授权,则非常危险,可能会出现纠纷。

许多广告在完成自己的作品后,广告主往往倾向于将作品的权利放在相关合同中为自己服务。但是,如果广告作品不同意归自己所有,则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广告在使用时不注意相关合同中规定的使用时间和范围,并且超出时间或范围使用,导致侵权或违反合同。

刚刚发生的葛优起诉相关企业刊登“顺牌凉茶”广告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葛优。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并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但两年后,“舜牌凉茶”广告仍在播出,并已扩大到涵盖双方同意不会使用的媒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广告作品的版权可能属于顺牌凉茶企业,但企业与葛优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广告时间和范围的约定等同于对广告作品使用范围的限制。如果超出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

1.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中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商品分类注册,即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分别注册,也就是说:不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标标签可能有不同的商标权人。这就要求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只能用于自己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自行使用未注册但他人已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广告也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不能将相关注册商标延伸至他人已注册的商品,否则将涉嫌侵权。

二、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宣传。广告往往伴有一定的夸张,但应保持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如果虚假宣传,造成误解,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可能无法得到消费者投诉,也可能导致竞争企业诉权。此外,如果尚未获得专利的产权在中国作为专利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不仅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而且在认定他人为假冒专利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广告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的,是现代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必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在生产和发布过程中,企业需要保持警惕,警惕侵犯他人权利,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以防止纠纷,阻碍企业发展。

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发现更多更好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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