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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广告法”

发布于 2022-10-28 20:33 阅读(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不得发布任何虚假或有害信息。

干货:您需要为违反“”承担法律责任吗?今天,我正在寻找一个小版本的广告,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不能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主管部门取消广告的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吊销医疗机构的诊疗对象或者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不能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罚款二十万元和一百万元;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证书。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前赔偿。

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广告而设计、制作、代表、发布、推荐或者证明虚假广告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广告审查机构批准撤销广告审查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

(1) 在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禁止的情形下发布广告的;

(2)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布处方药、医药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和戒毒治疗方法的广告;

(3)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发布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宣传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宣传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6)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媒体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精、互联网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营业执照可以被吊销,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在一年内拒绝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发医疗或者药品的;

(2)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中提及疾病的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术语或者容易将销售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4)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6)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7)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布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9)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畜禽养殖、水产苗种和养殖广告;

(10)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的;

(11)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2)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发布广告或者使用与中小学生、儿童有关的物品的;

(13)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14)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吊销医疗机构的诊疗对象或者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和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出版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出版登记证。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广告中引用的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法辨认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发布变相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出版单位未向广告登记,擅自从事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推荐或者证明的;

(2)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推荐或者认证保健食品广告的;

(3)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被接受的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建议或者证明;

(4) 当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广告是虚假的时,在广告中推荐或证明商品或服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广告时未设置明显的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共管理部门和电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停止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给予警告,一年内不予受理;通过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申请,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和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隐蔽广告,或者以健康、变相的形式介绍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处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张贴。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暂停该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报纸、音像出版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4) 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形象;

第七十条因虚假广告,或有本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自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不得在公司、董事、,企业的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批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活动或者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通过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是找天空广告小编为你仔细组织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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