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广告法实施后,企业将了解内容并一起观看
发布于 2022-10-23 18:41 阅读()
商品的性能、功能、原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和承诺,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应准确、清晰和智能地在广告中表达。
广告中标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附有礼品的,应当载明附有礼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突出、明确。
(1) 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和军徽;
(2)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形象的;
(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别”和“最佳”等术语;
(4) 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7) 妨碍公共秩序或违反良好的社会习俗;
(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和暴力的内容;
(9) 包含种族、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的属性;
(1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涉及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办理。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和引文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
应明确引文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为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终止、撤销或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该是可识别的,以便可以将其区分为广告。
通过大众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广告”一词,以区别于其他广告,且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广告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期限作出明显提示。
不得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有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进行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药期刊上刊登广告。
(3) 与其他药物、医疗器械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和安全性比较;
内容不得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国务院不一致,并应明确说明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和制药专业人士使用”,非处方药广告上应标明“请根据药品标签或在药剂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建议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的,广告应明确注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可能混淆销售商品与药品和医疗设备的术语。
保健食品广告应明确说明“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保健知识的形式变相刊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禁止在大众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的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2) 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用户的名称或图像提出建议和证书;
(4) 违反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图片;
禁止在大众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
禁止使用其他商品或服务为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和类似内容做广告。
烟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张贴的变更住所、变更名称或者招聘岗位的通知,不得含有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或者类似内容。
(4) 有人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的作用。
(1) 对接受高等教育、通过考试、获得学位或资格证书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承诺,或对教育或培训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诺;
(2) 明示或暗示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和培训;
(3) 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图像提出建议和证书。
对广告等商品或服务具有投资回报预期,应对可能的风险承担责任,且风险具有合理的提示或警告,且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对于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无风险或担保收益等。,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2) 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图像提出建议和证书。
(1) 任何增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2) 项目位置由项目达到特定参考所需的时间表示;
(4) 对交通、商业、文化和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
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草中子、各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以及中羊食广告有关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和产量、品质、抗性、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适合种植或养殖等方面的范围和条件的陈述应当真实、清楚、理解,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作出科学上不可靠的断言;
(3) 分析或预测经济效益或作出保证承诺;
(4) 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用户的名称或图像提出建议和证书。
广告以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行为。
(2) 性能、功能、位置、目的、质量、规格、组成、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信息、荣誉或服务内容、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售、赢得荣誉等信息、与货物或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承诺的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重大影响;
(3) 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和其他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5) (四)消费者因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受到欺骗或者误导的其他情形。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报纸出版单位经营广告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配备适合刊登广告的场所和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如果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称或形象,应事先获得该人的书面同意;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登记、审查和备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有关证明文件,检查广告内容。
对于内容不一致或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或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方法。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商和广告代理提供的覆盖率、观看率、点击率和发行量等数据应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服务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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