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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看清楚了!

发布于 2022-09-13 02:42 阅读(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

穿越市、县(市)行政区域的下列重要道路、公路和特殊区域及其户外广告设置和相关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 长永高速、长宜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部高速长沙段沿线;

(4) 穿越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其他重要道路、公路和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为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而设置户外场所、空间、水面和建筑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包括:

(1) 独立支撑型:指利用各类城市用地直接设置支架或支撑的广告设施,如灯箱、独立广告招牌(柱)等;

(2) 系留式:系指通过系留和拉拽附在安装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等。;

(3) 悬挂式:指通过连接固定装置放置、悬挂或悬挂在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垂式广告、悬垂广告、刀旗广告等。;

(4) 嵌画:是指嵌画、画、绘在一套载体广告设施上,如壁画广告、嵌入等。;

(5) (一)在飞艇、热气球、船舶等航空、水资源利用设施和交通工具中安装的广告设施;

(6) 使用新材料或科技措施的其他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和照明图案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户外广告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容的登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规定制定,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适应城市区域规划功能,与周边环境协调。

(1) 未经规划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2) 临街建筑物的玻璃墙(面)采用悬挂或粘贴方式安装;

(3) 设置行道树或对绿地造成破坏;

(4) 使用公共汽车和轮船以外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工具;

(5) (一)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行为;

(6) 未经批准,通过安装行为改变建筑物的结构、风格或颜色;

(7) 位于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区内,以及岳麓山风景区核心景区(庐山风景区、天马山风景区、巨子洲风景区、岳麓书院与牌坊入口之间牌坊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

(8) 安装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和教学区、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内的;

(9) 通过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标志性城市构筑物(构筑物)、路灯杆、电线杆、可变电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安装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安装规划分为户外广告安装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安装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安装总平面图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2) 重要节点和特征的分区规划、控制要求;

(4) 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辅道路、重点路段和重要区域应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户外广告安装详细方案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其材料和颜色提出指导意见。

城市其他道路、路段和区域可根据需要编制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户外广告策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涉及单位或者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的规划草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与产权人就规划实施的具体事项签订协议。

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设置规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投放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4)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料、形状和安全性说明;

(6)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者建(构)筑物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部门与产权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和在建、围墙设置的,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使用本市、区政府投资或者在本市、区级政府投资优先建设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拍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收益均用于融资。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场地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价格、发展改革和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户外商业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装规划和市容要求的室外部分予以发放,并在颁发证书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规划布局和市容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设立户外广告的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料和形状;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投放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安装证书》规定的批准项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在消除隐患过程中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如遇恶劣天气,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户外广告主办方应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并及时修复或拆除任何有缺陷、损坏、严重变色或不完整的照明展示。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书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使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明》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合法权益在安装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赔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商业开发需要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户外广告装置期满后,户外广告装置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可以继续使用并与新的户外广告装置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0天的,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示、宣传教育、庆典活动、户外广告,需要设立临时设置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户外广告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大型活动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期限届满后1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地只能在物理围墙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工程。最长设置期不得超过依法批准的建设期。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也不得超过物理外壳的高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2)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数量和范围;

(4)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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