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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分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09-10 02:08 阅读(

各种形式,随着相关的发展,相应的也逐渐完善。

今天,小编将带您了解汉中市和管理条例的一些相关内容。

1、条例中包括哪些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答:条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展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体造型等设施。

具体包括:1、在建建筑物外、道路两侧和现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2.安装在车辆、船舶和其他车辆或飞艇、气球和其他起重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三)在地名标志、公益信息牌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招牌是一种招牌。条例“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商品服务提供者在注册地址和法定营业场所安装的门牌,用于标明其名称、品牌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招牌标明的内容应限于其名称、店铺名称、标志、经营范围、法律责任人(负责人)等的登记。

根据“条例”第19条,使用招牌促销商品和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户外规定进行管理。

谁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主管部门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类相关需求管理部门是市相关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

答:条例第6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循统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市容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

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设施安装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2.使用安全、环保、清洁的材料;3.满足国家建、构筑物对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4.如果使用光源装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光污染;5.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的体积、形状和颜色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视觉效果。

条例第10条还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使用或阻碍交通安全设施,如道路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和控制及其支持;2、霓虹灯等光源广告设施过于靠近交通灯和电子监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4.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消防救援和攀爬的;(六)其他禁止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四、是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行政许可如何办理设施设置许可

答: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在市区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第12条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主办单位可以携带下列材料向市行政部门申请安装许可证:1.设置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设置场地或者证明场地使用权的文件;4.设置位置图和设计效果图。

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发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5.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根据“条例”第14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立的,委托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立。

如果安装在期限到期后停止,或未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延期,则定居者应在期限到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并恢复原状。

6.如何获得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权利

答:“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使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以反映公开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17条,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遵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2、建筑间距不影响规划审批;3.不应干扰建筑物的通风和照明,不应影响应急救援等的正常功能,并应按规定配备夜视光源;

4、招牌委托人不得在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外或建设用地红线外设置招牌;5、城市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的标志牌,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进行规划,以体现城市特色;6.如果多个单元共用一个场地或建筑物内有多个单元,则标志牌的安装应由场地或建筑物的业主或经理规划。

答:“条例”第18条规定,招牌设置人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第20条规定,如果招牌的位置、规格和形式发生变化,委托人应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新的申请,以获得设置的具体要求。

条例第21条规定,如果定居者移动、关闭其业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原招牌应在五天内自行拆除。

安装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下落不明的,标志牌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相应管理人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九、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的安全主要责任是谁应承担哪些具体的安全维护法律义务

答:“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23条规定,委托人应每天检查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并保持其安全、牢固、完整和整洁。

及时更新和维护图片污渍、严重褪色、字体不完整、照明或电子显示屏破损或损坏。

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安装人员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第24条还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维护义务: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修复或拆除。

十、不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第条例条第26款的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基本上没有正确的,相关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修改和纠正。逾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28条规定,未按规定维护和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作出了规定,并应适用这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中,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的;(二)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29条规定,如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缔约方,它有权要求听证。

以上是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关户外广告的更多信息,可以搜索天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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